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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6-12777 成文日期: 2026-07-21
文号: 宜医保办〔2026〕52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字版: 下载 图片版: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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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宜医保办〔2026〕52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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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6〕3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代码表(202606版)〉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2026年8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全面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代码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代码表(202606版)》为准,各县(区)医保局及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目录》,严禁以变通方式新增目录内医用耗材,不得擅自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支付类别限定支付范围等。

二、我市医用耗材个人自付比例、支付限额等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107号)等我市现有政策文件执行。

三、对目前已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未纳入《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统一设置6个月报销过渡期,过渡期为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过渡期结束即行停止。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区)医保局要高度重视《医用耗材目录》落地工作,加强指导,做好实施过程中的政策衔接。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畅通咨询沟通渠道,及时回应患者诉求与社会关切,主动澄清疑问、化解误解。对纳入过渡期的医用耗材,应提前谋划,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引导,确保《医用耗材目录》平稳落地、有序实施。

各单位在《医用耗材目录》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联系人:陈旭莉;联系电话:0831-2330279;邮箱:ybybyfk@163.com。

附件: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

      2.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代码表(202606版)》的通知

      3.过渡期医用耗材目录代码表(供参考)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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