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702672/2026-12776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 文号: | 宜医保办〔2026〕49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字版: | 下载 | 图片版: | 下载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6-12776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 文号: | 宜医保办〔2026〕49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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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4〕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就医住院备案管理流程,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规范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政策
自2026年9月1日起,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宜宾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严格执行“先备案、后结算”原则;参保人员在出院结算前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方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做到省内与跨省、线上与线下、地方渠道与国家统一渠道保持一致。
二、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类别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入院人员无需办理备案手续,视同已备案)
三、异地就医备案材料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任选其一,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认定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任选其一,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四)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单。
(五)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四、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支付政策及待遇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具体支付政策及待遇按照《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异地就医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备案渠道及办理方式
(一)线上备案
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业务的,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四川医保”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小程序、宜宾医保公众号等申请自助备案,即时办理,即时生效;参保人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业务的,可在“四川医保”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等申请自助备案,即时办理、即时生效。
(二)线下备案
参保人员可携带备案所需材料,就近前往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以及四川省内各市(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备案业务。
六、备案时效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
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半年有效”
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七、持续做好备案服务和宣传引导
(一)强化政策宣传解读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经办窗口宣传栏、便民服务中心等多渠道,全面解读异地就医政策调整内容、备案流程、待遇标准和办理渠道,切实提高参保人员政策知晓度。
(二)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备案办理流程、政策解释口径,杜绝推诿扯皮、拖延办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备案服务。
(三)做好舆情风险防控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密切关注政策实施后的群众反馈,畅通信访咨询和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处置各类矛盾诉求,主动做好咨询解答,有效化解群众疑问。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内新政策,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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