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答:(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2)长期居住本市的市外户籍居民;(3)在我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市外户籍在校学生。
2、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
答:居民医保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按国家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3、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渠道?
答:银行代收、村(社区)代收、税务征收、宜宾医保微信公众号线上缴费服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
4、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
答: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费用、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单行支付药品与高值药品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除上述待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5、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答: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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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级别 |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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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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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 |
20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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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
40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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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
90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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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在市内实行逐级转诊,未逐级转诊或首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起付线不享受补差,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 ||
6、居民医保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规定?
答:参保居民正常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3000元、剖宫产补助4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分娩并发症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不再享受限额补助。
7、居民医保可以报产前检查费吗?
答:可以,实行定额补助,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可以报产前检查费700元。
8、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70%比例报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60%比例报销,年度限额150元/人/年。当年未使用的限额内部分,跨年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共用。
9、“两病”门诊用药怎么报销?
答: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所除外)系统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对“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人/年。
10、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规定?
答:(1)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可到市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2)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不超过5种。
(3)第一类、第二类病种报销限额为所认定病种中待遇最高的一个病种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限额增加100元。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限额单独计算。
(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限额标准如下: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1000元;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3000元;
第三类门诊特殊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75%报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按77%报销)。
11.大病保险怎么保障?
答:城乡居民只要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自动拥有大病保险的保障。大病保险不是看生了什么病,而是看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普通住院、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超过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按以下分段赔付:大病保险起付线-40000元按60%,40000-60000元按66%,60000元以上按82%(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大病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2025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6000元,后续年度的起付线标准根据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2、单行支付药品费用有什么报销政策?
答:我市参保居民使用15种高值药品的,按照75%比例报销,年度支付限额10万元,超限额部分继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中按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按60%比例报销,报销费用纳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封顶线累计计算,超限额后的费用不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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