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要求,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人群。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生育保险不得单独参保或退出,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是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两类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按我市现有政策执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我市参保职工保持一致;对《通知》施行后12个月以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是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正式实施。
四、注意事项
(一)参保缴费方面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我市生育保险需依申请办理。新参保人员及原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以下渠道申请办理:
1.线下办理。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在线下市、县(区)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2.线上办理。在通过四川医保APP、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小程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时,新参保人需选择“灵活就业基本医疗征缴规则(统账)—含生育”征缴规则,参保登记后缴费即可;原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需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暂停缴费登记,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办理时选择“灵活就业基本医疗征缴规则(统账)—含生育”征缴规则,参保登记后缴费即可。
(二)生育医疗费方面
1.“两类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限额。“两类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限额。
2.“两类人员”中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的,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享受。
(三)生育津贴方面
1.《通知》实施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且生育保险属于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需处于参保有效状态,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案例1:某某2025年6月分娩,其职工基本医保须从2024年7月起至分娩时处于连续参保状态,若从2025年1月起缴纳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则需缴至2025年12月,在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同时也是产假结束后)前往医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若其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职工基本医保不是连续参保状态或分娩后(2025年7月及之后)再缴纳生育保险,则不满足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案例2:某某2025年11月分娩,其职工基本医保须从2024年12月起至分娩时处于连续参保状态,若从2025年1月起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则需缴至2025年12月,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也是连续参保状态,在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前往医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若其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职工基本医保不是连续参保状态或分娩后(2025年12月及之后)再缴纳生育保险,则不满足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2.《通知》实施12个月后,“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均须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且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也处于参保有效状态,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案例3:某某2026年6月分娩,其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须从2025年7月起至分娩时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也是连续参保状态,则可在产假结束时,前往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