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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8日
来源: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附件1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各项便民惠民政策不断出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更加便捷。同时也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药品处方管理的漏洞,通过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不仅造成参保群众合法权益受损,更是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流失,严重威胁到医保基金的安全。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站位,认真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的相关要求,确保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外配管理

(一)建立外配处方药品参考目录

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患者需求和医保政策要求,合理配备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可根据《宜宾市外配处方药品参考目录(详见附件2),并结合本院药品配备情况及临床需要建立本院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确保外配处方不受本院药品目录限制

(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定点医药机构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尚未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定点医药机构加快系统改造,在过渡期内及时接入电子处方中心,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三)多渠道方便患者就医

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医院、全科门诊、便民门诊、简易门诊等多种服务方式,为群众开具医保药品外配处方提供便利。原则上,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应开设便民门诊。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四)做好患者告知及服务

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与患者充分沟通,尊重患者的选择权,避免向患者推荐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

三、设立外配处方管理过渡期

为保障政策衔接,设置过渡期至20251031日。过渡期内,参保人员仍可按原方式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就医购药流程保持不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处方规范使用和管理、及时受理和拨付合规医疗费用;相关定点医药机构要尽快做好业务、系统、培训、人员配备等方面工作,按要求实施电子处方流转并负责做好参保人的政策宣传和使用指导

过渡期结束后(即2025111日起),各级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外配处方管理规定,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凭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凭市外医疗机构处方在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不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宣传培训,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在显著位置张贴《关于执行外配处方管理规定的告知书(附件3),并熟练掌握电子处方流转的操作和管理要求,提升业务水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外配处方管理政策宣传,加大典型案例曝光,提高参保人法治意识,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用药。要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投诉相关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 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通知

2.宜宾市外配处方药品参考目录

3.XXX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外配处方管理规定的告 知书(模板)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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