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要求,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的保障作用。现就“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将“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
(一)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生育保险关系不得单独退出。其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其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其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其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三)“两类人员”在我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年限互认。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同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的,选择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一)生育医疗费
1.支付条件。“两类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新参加职工医保(含断保后再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待遇。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从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2.支付范围。“两类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
3.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与我市单位参保职工一致。
(1)产前检查费。“两类人员”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产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两类人员”因生育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限额补助: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两类人员”因终止妊娠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限额补助: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
“两类人员”因计划生育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限额补助: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120元,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每例200元;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输精管结扎术、输卵管结扎术每例500元。
(3)“两类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4)“两类人员”因妊娠并发症、计划生育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二)生育津贴
1.支付条件。“两类人员”在分娩或者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且分娩或者终止妊娠当月其生育医疗保险在我市正常参保的,可按我市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2.支付标准。“两类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我市参保职工一致。按我市现行相关规定计算计发天数。
(1)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和60天生育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计划生育手术假计算天数为: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4.政策衔接。本通知实施后的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且属于正常参保状态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工作要求
我市各级医保、财政、人社、税务部门要切实认识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加强工作领导,确保工作有效落实。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二是优化经办流程。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保费征收,推进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资金给付流程,做好生育保险参保和待遇核准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三是规范基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防止基金被套用、挪用或滥用。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中、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