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宜宾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100)号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宜宾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