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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08702672/2024-07852 成文日期: 2024-09-25
文  号: 宜医保规〔2024〕2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工作要求,经报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限额补助。

参保人员因妊娠并发症、计划生育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未在任何单位就业且未参加两项保险(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期间的正常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助。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参保人员因妊娠并发症、计划生育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宜宾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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