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5〕39号)和《宜宾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宜医保办〔2020〕17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117元/月,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938元/月。
(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基数按月缴费基数下限(6117元/月)执行。
二、执行时间及其他事项
(一)本缴费基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2026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在上级部门公布前,暂按本标准执行。
(三)各参保单位如2025年度原缴费基数低于本次公布的下限标准,应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并完成差额补缴。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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